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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化学药品、试剂存储、领取、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4-27


一、普通化学药品、试剂管理规定
1.对于普通化学药品、试剂等指定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员或指定教师)全权负责管理。
2.各种常规的化学药品根据每个实验室所开设的课程的实验项目由教师和实验员每学期向学校统一报采购计划,由学校负责购买。
3.药品采购完毕由供应商送到实验中心,由指定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共同验收、领取、存放到相应的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保管。化学药品及试剂除了在本实验室使用外原则上不能随意外借,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员同意,并做好记录方可借出。
4.按标准配制的有关溶液应装在有塞的瓶中,受光照影响的应装在棕色瓶中,试剂瓶必须贴有专用标签,标签上应写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及有效期等,长期使用的试剂应涂蜡,并分组存放。
5.对一次用不完的药品必须有鲜明的标志,并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化学药品严禁它用,严禁转送或流失。
6.易吸潮、易分解、易风化的药品及易挥发的试剂,用毕后应立即密封。
7.取用试剂时的器皿(如药匙、量杯等)必须分类使用,每种试剂用一种器皿,不得混用。取用试剂时严禁用口吸移液管,禁止口尝任何化学试剂,稀释浓硫酸时应严格按指导教师的规定操作。 
8.禁止使用无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的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
二、废弃化学药品的管理
1.危险化学药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2.对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残液应经无害处理后,方可排入废液池或采取其他措施。
3.一般化学药品的报废由药品所在实验室的负责人提出负责,经专业的处理后可以排入废液池,并作好报废记录。
4.没有标签或标签已模糊不清的药品应统一作为报废处理,不准使用。


                                                   长春理工大学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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