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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27

长春理工大学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春理工大学 章程》和《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突出教研结合,以提升知识更新力、 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中心,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 突出产学结合,以提升研究生知识转移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职业胜任能力为中心, 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突出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强调导师(组)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

 第五条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遵循国家要求结合培养目标定位制定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在修满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发表学术成果达到各学科具体要求后,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第三章 导师(组)职责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鼓励学院推行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各学院可根据学科方向与师资情况组建导师组,在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学位论文选题、课题研究、专业实践等过程中发挥集体培养作用,博采众长,稳定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条 导师(组)担负教书育人的主体责任,对硕士研究生负有道德养成、专业指导与学术发展引领的职责。职责主要包括:

 (一)入学导引和学术前沿引领。介绍硕士研究生需要达到的学术层次和具备的专业能力,培养硕士研究生初步领悟和跟踪学科前沿知识的能力,并能够掌握基本的研究方法。

 (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研究生科学选课,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允许校内跨专业选课、跨校修读及修读学科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等。

 (三)引导科学合理选题。引导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相关文献阅读、组内讨论和初步研究等方式深入调研和科学选题,并对选题的创新性、先进性及可行性给予方向性把关。选题主要研究内容涉及跨专业、跨学科的,可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方式。

 (四)训练科学研究能力。应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的科研或工程训练,在论文研究的方案设计、技术攻关、实验验证和数据分析等各环节给予充分指导,努力培养硕士研究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指导学位论文撰写。对于学位论文撰写,导师(组)应确保足够的时间给予启发和指导,指导硕士研究生掌握科学的写作方法,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凝练能力和准确严谨的学术表达能力。要求硕士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诚信。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进行师生互选,互选结束后,导师(组)应根据本管理规定及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硕士研究生个人知识结构,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科学合理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或学院研究生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即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生效,硕士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 提前一学期提出变更申请。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 经导师(组)和学院研究生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一条 导师单设研究生培养财务账号,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一般于第一学年.

 第二学期一次性划拨至导师账号,用于辅助支持硕士研究生开展与学业相关的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等。

 第十二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变更导师。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陈述原因,现导师和拟变更导师签字确认,经学院研究生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由于培养经费一次性划拨,导师变更前请双方妥善协商,经费划拨之后,对培养经费不做调整。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形成学科专业的开课计划。原则上五人以下的小班课不予开课,鼓励各学科专业进行课程整合,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基础性、广博性、系统性和前沿性的大类专业课。小语种专业等特殊情况,正式行文申请加盖公章,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知识 结构的要求,课程类别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等。硕士研究生跨 专业或跨校选修课程,可由导师(组)自行安排,经学生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批与认定,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具体流程按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课申请表》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认定与学分置换申请表》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的全部课程,均为完成学业所必须考核通过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初考、重修成绩,均将真实完整地记录到学生成绩卡中。

 第十六条 因退学处分以外的原因中止学业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其已获得的学分,可由本人申请,填写课程认定与学分置换申请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审批,报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以承认。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总体环节包括开题、中期检查、学术不端检测、评阅及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布署,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公开答辩方式进行。学位论文需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后,方予以送审。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双盲评阅、分类评阅制度。评阅通过后,学院可根据校学位授予会的时间自行组织答辩。

 第十九条 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答 辩委员会,导师可作为委员,但不能作为主席。根据学科具体情况分批次、分组进行, 开题及中期检查每组三位专家、学位论文答辩每组五位专家,其中学位论文答辩的专 家要求均具有高级职称,且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第二十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各个环节进行巡查,各培养 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

 1. 硕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理 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 进性和可执行性。论文选题鼓励与非涉密科研项目相结合。

 2. 学位论文开题原则上在修得课程学分的基础上进行,每个学期均可,但最迟必 须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

 3. 学位论文开题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开题答辩前学院应 对开题信息予以网上公告。答辩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给出是否通过的明确结 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4. 学院应对开题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评议表、开题记录由学 院负责归档,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必备材料。

 5.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变动。若确需改题,需重新开题,开题时间以研 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的最后开题通过记录为准。

 6. 开题未通过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开题。对于第四学年以及多次开题仍 未通过者(次数由各学院自定),如确认其不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其所修 完的课程按硕士结业或肄业处理。

 7. 因退学处分以外的原因中止学业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 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其学位论文过程需从开题环节开始。若中止学业前 已通过开题报告者,经本人和导师(组)研究认为可以继续研究原来论文选题的,经 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研究生院审核后,可直接进入论文研究环节,开 题时间以学院当期开题日期计。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1.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对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完成情况、学位论文进展 情况、阶段成果取得情况、与开题报告的一致性、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进度安排以 及预期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 见和建议,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供保障。

 2.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在开题报告通过满一年后进行,每个学期均可进行,但最 迟应在正式答辩前六个月完成。

 3.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前学院应对中期检查题目信息予以网 上公告。中期检查流程、记录及归档要求与开题环节一致,中期检查材料作为答辩的 必备材料。

 4. 中期检查通过者,应根据专家组建议完善后续学位论文研究过程。中期检查未 通过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中期检查。对于多次中期检查仍未通过者,如确认 其不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其所修完课程按硕士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1. 申请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术不端检测,确定不存在弄虚作 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方可送审。

 2.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由研究生 院负责,每学期于送审之前统一安排一次检测。

 3. 学术不端检测结果按“全文文字复制比”认定。检测通过者,将以学位论文检 测版直接安排评阅,不允许硕士研究生本人经手修改。检测未通过者,根据复制比结 果,遵照《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1.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每年统一组织两次,时间为三月份、九月份。

 2. 硕士学位论文由二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

 3. 硕士学位论文采取分类评阅制度。分类评阅是指根据研究生所取得的成果条件,分为教育部平台专家评阅、校外专家评阅和校内专家评阅三种方式。分类评阅遵 循抓低线原则,即学校负责送审符合各学科硕士毕业基本成果条件的学生,学院负责 送审超额取得学术成果的学生。具体评阅流程与要求,遵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 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执行。 

 4. 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两份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者,硕士研究生需根据 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由导师对论文修改情况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5. 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有一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原则上不能申请本 次答辩, 由硕士研究生认真修改后参加下次评阅,需送原不同意答辩专家评阅。经“学 术争议审议流程”认定存在学术争议的论文,由研究生院送原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具体 流程与要求,遵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执行。

 6. 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两份评阅结论均为不同意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 效。硕士研究生需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送审。7. 评阅结果实行网站公示制度。评阅意见书返回后,第一时间将学生学号、专家评阅意见书结论予以网站公示。 8. 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但符合各学科毕业、结业或肄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遵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和肄业管理办法》执行,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决议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1.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校学位授予会的时间及学生情 况,自行组织和安排答辩。学位授予大会每年召开 2 次,时间为 6 月份、12 月份。

 2.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 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 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 答辩未通过者,需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形成修改说明报告,经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再次申请答辩。

 4. 对于答辩未通过且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研究生,根据情况按硕士结业或肄业 处理。

 5. 毕业论文答辩可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可予以毕业。 硕士研究生毕业一年内,满足学位申请要求后,本人可提出申请,进入学位申请程序。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受理其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以往文件与本文件矛盾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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