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科生培养
关于印发《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明书办理规程》的通知
长春理工大学
本科毕业证明书办理规程
长理工教字〔2014〕6 号
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使用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通知》(教学司 〔1996〕8 号)文件要求:“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 具的、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 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必须经原学校开具由教育部统一印 制的毕业证明书”。为加强对本科学历证书的管理,保证毕业证明书的使用效力,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一九七七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确认毕业证书已遗 失后,可申请补发本科毕业证明书。
二、程 序
(一)申请者填写《办理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
(三)登报声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需表清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毕业年份、学历层次、专业名称、毕业证书编号);
(四)申请者到学校档案馆复印本人高考招生录取名册及本科毕业生名册;
(五)持需提交材料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毕业证明书》;
(六)七个工作日之内领取《毕业证明书》。
三、提交材料
(一)《办理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加盖部门公章,一式一份);
(三)声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的省级以上报纸原件一份;
(四)高考招生录取名册及本科毕业生名册 (本人所在页,加盖档案馆专用公章,一式一份);
(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正身免冠两寸照片1张(2002届(含)以后毕业的,下载并打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版学历图像,办理毕业证明书)。 四、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