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验中心
中心实验室工作条例
一、总则
1.教学实验室是教学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2.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基层教学单位,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3.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各专业特点和任务,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要做到建筑及条件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创造条件使实验室充分发挥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4.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任务
1.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2.实验室要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改制)实验设备工作。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及使用、维护、检修、管理等各项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4.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5.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体制与机构
1.教务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等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
2.我校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实验室的建制权在学校,凡新建、恢复、分立、合并、撤销实验室必须经学校批准。
3.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各学院教学院长、系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4.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要选择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由具有实验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基础实验室(中心)主任要具有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正式聘用或任命。
5.各实验室应设兼职物资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维修工作。实验室主任、实验员、兼职物管员应相对稳定,需要调动时,必须征得教务处同意。
6.实验技术委员会是我校实验室系统的学术组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实验建设、发展规划、实验教学、技术开发以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提高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供校领导决策时参考。日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
四、建设与管理
1.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每项实验室建设规划,都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的综合配套因素、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要实行和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2.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以及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以保证实验教学等任务的完成。
3.实验室的设置要贯彻全校一盘棋的思想,避免重复设置。凡是能按学科建设的尽可能按学科设置;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集中,以便更好地发挥人、财、物的作用。
4.实验项目和方案的选择,应有明确的目的性、科学性、现实性和经济性,既要达到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又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5.必须认真抓好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物资管理,讲求经济效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材料等其它物资实行“专管公用”由教务处统一调配,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按照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实验室编制人员实行七个半小时坐班工作制。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
7.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劳动保护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在实验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长春理工大学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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