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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7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主要手段,为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全面管好、用好,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科学仪器设备。
3.学校认为应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校管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共用,严禁自成体系,各搞一套。校内各单位需要使用时,代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援,给予方便,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展社会服务,大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二、购置与验收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首先由申请单位填写购置设备申请表,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说明购置理由,选型依据,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管理及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经主管系主任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逐项审核,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采购。
2.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负责做好人员培训、实验室房间及安装准备工作。到货后,由使用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必要时另请有关专家参加,进口设备要有商检、海关人员参加)共同拆箱验收作详细记录,逐项测试技术性能,写出验收报告。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办好退换或索赔手续。
3.仪器设备验收后,应立刻着手进行安装、调试工作。如因准备工作不足,影响安装和调试使用,超过索赔期的,要查明原因,追查责任并给予处理。
4.验收报告和技术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登记,存入技术档案。
三、使用与管理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轻易更动。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帐,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使用、维护、校验、管理等都要做详细记录,既是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又是对该仪器设备性能检查鉴定的依据,也是对专管人员工作评价的依据之一。   
3.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逐台制定操作规程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制度,专管人员必须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检验检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及各种标记都要上墙。
4.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能,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准许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使用,如必须借出时,要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外借一律有偿使用,校内借用时,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借用整个过程一定要有详细的登记。积极参加校际和区域性对外协作,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6.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严禁“带病”工作。
四、大修和技术改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大修或改造,但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拆改方案,填写技术改造任务书,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1.仪器设备部分损坏,需要大修者;
2.经长期使用,性能下降,进行技术改造后,可提高其性能者;
3.经过改造后,可以扩大其使用范围,满足特殊需要者;
4. 仪器设备已陈旧落后或接近使用期满,经改装或采用新技术后,可以重新投入使用者。
五、报损与报废
1.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隐瞒不报造成损失者,按规定给予处理。
2.证明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3.由于长期使用及其他原因精度明显下降、技术落后,但仍可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后,可降为一般设备使用与管理,同时做好转卡等手续。 

                                                  长春理工大学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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