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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20-04-27


一、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学校的财产,加强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下列情况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3. 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
4. 粗心大意,操作不当;
5.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仪器设备;
6. 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或器材的丢失、损坏、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长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四、责任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紧急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并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审查后报告实验设备处,损坏丢失了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要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组织有关部门专案处理。
五、赔偿人接到赔偿通知后,应自觉按时到实验室管理科和财务处开票交款。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确有困难者,经审批单位同意可分期偿还。
六、在工作中,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说明情况和当场核实,可免于赔偿。
七、凡将仪器设备擅自挪作私用,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私自拆改者,除按第三条赔偿外,在行政上应从严处理。
 

                                                   长春理工大学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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