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工作
长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财字[2007]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并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45元/月,如有变更,以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二档。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及学生本人筹集到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二)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三)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四)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每学期重新认定一次。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医疗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证明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长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不再提交《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并做好审核和民主评议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一)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及档次,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充分综合因素,确定本院认定推荐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各学院对于存在异议的情况,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长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四)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六)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当年度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