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工作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奖学金管理,引导和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期满一学期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评定结果将作为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
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校长奖学金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而设立的,是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最高奖项。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第七条 评审条件
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和学期平均绩点均列专业第一名,且一年级学期平均绩点3.5以上(成绩评定方式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均在良好以上且优秀率在50%以上),二、三、四年级学期平均绩点4.0以上(成绩评定方式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均为优秀)。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的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包含在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内,奖金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校长奖学金资格
(一)诚信意识淡薄,有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二)受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当学期内不得评定校长奖学金,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校长奖学金);
(三)学校规定的参评奖学金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的。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院院长负责统一组织和评审校长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对学生平时的考核,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定校长奖学金的条件,由奖学金评定小组评议出奖学金获得者。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将获奖学生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院长签字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四)获奖学生填写《校长奖学金登记表》,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三条 公示期、公示方式及申诉处理
(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
(三)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在学院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奖励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而设立的。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等级 标准(每生每学期) 比例
一等 900元 5%(含校长奖学金)
二等 600元 10%
三等 300元 15%
第十七条 在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中排名列专业(班级)前50%(含第50%)者取得奖学金评定资格,取得奖学金评定资格者按科学文化素质分排名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一)诚信意识淡薄,有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二)受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当学期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学校规定的参评奖学金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的。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院院长负责统一组织和审批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定程序
(一)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对学生平时的考核,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由奖学金评定小组评议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将获奖学生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学院院长签字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一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四)获奖学生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公示方式及申诉处理
(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
(三)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在学院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发挥个人专长而设立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设立的单项奖学金包括竞赛奖、科研奖、道德风尚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
第二十四条 竞赛奖:
(一)凡学生在下列赛事中获奖,可以申报竞赛奖
1.校级竞赛: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生竞赛。
2.省级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生竞赛。
3.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级部门组织的学生竞赛。
学校重点支持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CCTV”全国英语演讲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际工商企业管理挑战赛等。
(二)奖励办法
1.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竞赛获奖,由主办单位颁发统一的获奖证书,竞赛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2.学生竞赛的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3.学校依据《长春理工大学学分实施细则》及2005版培养方案中“本科教育创新学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奖励学分。
4.根据获奖等级,对学生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 获奖等级 |
特等奖 (元/队) |
一等奖 (元/队) |
二等奖 (元/队) |
三等奖 (元/队) |
||
创新竞赛 |
国家级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
赛区级(省级) |
2000 |
1200 |
800 |
500 |
||
校 级 |
1000 |
800 |
500 |
200 |
||
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元/人 |
500 |
200 |
50 |
30 |
元/队 |
1000 |
800 |
600 |
400 |
||
省、市级(元/人) |
150 |
100 |
50 |
30 |
第二十五条 科研奖:凡学生个人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刊(不包括论文集或增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每人每项奖励500元。
第二十六条 道德风尚奖: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学风校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舍己救人、拾金不昧、扶残助弱等,在校内外产生一定影响,每人奖励300元。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业绩突出,并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的学生干部,每人奖励300元。
第二十八条 文体活动奖:在文艺、体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每人奖励300元。
第二十九条 道德风尚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的评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且不可兼得。
第三十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院分团委评定,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评定单项奖学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积极上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诚实守信,无有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二)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群众基础良好;
(四)遵守校规校纪,一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获奖名单公示与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由校团委及学院分团委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