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首页>> 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长春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03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材料:

1.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一)项所需材料;

2.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对专业/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初步认定;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专职部门,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二)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情况、考核评价情况备案;

(三)学校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重新认定,经所在班级结合该生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院要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自强自立、诚实守信教育,树立典型;及时把国家、学校有关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

(五)学院要定期向资助单位和个人汇报受资助同学的学习和表现情况;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诚信感恩教育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各级各类资助项目,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奖助学金,主要在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二)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者;

(三)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处分者;

(四)在本学期内受到学业警告者;

(五)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六、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金,并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