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长春理工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进一步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根据《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理工研字[2017]22号)、《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理工研字[2017]23号)和《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和肄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未达学位申请条件但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
第二条 申请毕业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二)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
(三)在毕业时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四)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合格(毕业论文合格条件参见第三条);
(五)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毕业论文合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位论文完成开题和中期检查,遵照《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和《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二)毕业论文与本条第(一)款中的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
(三)毕业论文通过学术不端检测,遵照《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和《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毕业论文通过评阅:
(1)未达到学校学位论文送审条件,只参加毕业论文评阅的情况:硕士毕业论文由学院组织送校外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双盲评阅。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方法参照《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执行;
(2)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评阅,评阅结果未达到学校申请学位要求,有且仅有一位评阅人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的情况:研究生按照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后,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可变更为毕业论文,参加毕业答辩。
第四条 毕业论文的送审、评阅和答辩时间依照学校的答辩工作时间安排进行。
第五条 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研究生毕业一年内,满足学位申请要求后,本人可提出进入学位申请程序(从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环节开始进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的毕业决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研究生院。
第七条 研究生的毕业档案,学院归档后经研究生院转递至档案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