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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日期:2025-09-29

长春理工大学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255号)相关规定,制定《长春理工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细则》。

第二章 评定基本条件

一、申请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档案转入我校)无固定工资收入在籍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在学制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

(六)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七)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得学籍。

三、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要求: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学术成果还须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学科认定的博士生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期刊上发表论文;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或应用;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四、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要求:

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学术成果还须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

(二)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或应用;

(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五)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科研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著作、学术论文、转化或应用的专利和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奖等,并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成果。

科研成果认定要求如下:

1.所有科研成果必须长春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学术论文必须见刊发表,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作者;

3.专利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必须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第一,研究生本人为第二发明人;

4.著作、教材、标准等成果参考专利和论文署名规则执行;

5.科研获奖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等;

6.同一项目或同一参赛作品多次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只加分一次;

7.科研成果只能在评定同类型奖学金时使用一次;

8.上述科研成果等级和层次的认定参照学校科研处科研成果认定原则执行,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学院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认定。

学术成果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论文

发表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Ⅰ区SCI收录论文1篇记90Ⅱ区SCI收录论文1篇记50分,Ⅲ区SCI收录论文1篇记30分,Ⅳ区SCI收录论文1篇记25分。发表EI论文(EI源刊),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记25分,生物工程专业记20分。中文核心论文记10分。SCIEI检索的会议论文记51

专利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0分;授权国家发明专利30。(2

参与项目

参与导师项目任务书、验收书(国家级项目5分,省科技厅项目3分,教育厅、发改委、市科技局等2分,横向课题1分),以任务书及验收书名单为准。(该项得分不累计加分,最高只5分)

科研获奖

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奖励前3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11次记50分,国家级科技奖励第4名或省部级一等奖第3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2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11次记30分,国家级科技奖励第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第4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21次记20分,国家级科技奖励第6名或省部级一等奖第5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4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31次记10分。

省部级及以上竞赛

作为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一等20分,二等15分,三等10分,省级一等10分,二等7分,三等5分。(以参赛年度学校规定的学科竞赛项目为准,排序二三名成员加分为负责人的1/2,后序成员不加分,省级、国家级赛事存在特等奖的,特等奖的分值 = 一等奖的分值*1.5;同一项赛事同时获得多项级别的奖项,以赛事最高等级的获奖为准,分值不累加。)

出版著作或教材

在研期间参与教师出版著作或教材5分,校内讲义3分(编者加姓名为准)

荣誉称号

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学术或荣誉称号(集体称号需为第1名)国家级的记50分,省部级的记30分。

五、以上学术成果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且申请人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春理工大学,申请人署名(科技成果奖励除外)为第一作者(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六、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五)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缓考”者;

(六)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七)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或保密规定者;

(八)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九)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二、个人自主申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表格,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时需要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三、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评定结果会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审核及公示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发放奖学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一、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二、若发现研究生本人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将取消该生所获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回相应奖金。

三、参评所依据的各类成果认定时间为研究生入学之日评审年度831日止(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使用过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长春理工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