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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日期:2025-09-29

长春理工大学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20】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一、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档案转入我校)无固定工资收入在籍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 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优秀奖学金。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优秀奖学金评审。

五、在学制期限修业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

六、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六)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取得学籍。

七、凡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参评研 究生优秀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五)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缓考”者;

(六)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七)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或保密规定者;

(八)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九)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优秀奖学金设置、比例及奖励

一、优秀奖学金设置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为广大研究生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认 真负责,组织管理能力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在研究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者必须至少任研究生干部满一年;

(二)突出贡献奖:在开展科学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等活动的筹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优秀研究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学术思想活跃,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学术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成绩显著,所有课程初次 考核合格;

(四)优秀毕业生:申请人为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研究生 在学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一次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被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评当年的校优秀硕士论文;博士研究生须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取得过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可参评优秀毕业生。

(五)优秀奖学金项目、比例及奖励方式

项目

奖励方式

优秀研究生干部

证书、奖金 1000 元

突出贡献奖

证书、奖金 500 元

优秀研究生

证书

优秀毕业生

证书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组织和初评等工作见附录

二、申请人递交材料自主申请,根据学院细则,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学院向导师、班委、辅导员征询意见,并将结果汇总上报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最终名单。

三、研究生读研期间优秀奖学金可评定三次,第一、二学年优秀奖学金评定在次年的9月份启动11月末完成评审;第三学年优秀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5月初启动,毕业前完成评审。

四、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生命科学技术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评定结果会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结果,向获奖研究生颁发奖励证书及相应奖金。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一、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长春理工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2025年9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