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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7

  

  长春理工大学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长理工教字〔200850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教育部组织实施的“质量工程”和我校推进创新教 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的意见》(教高[2007]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 知》(教高厅函[2007]20 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问题探索和课题研究”为核 心,推进创新人才培养的文化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 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应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 力、突出重点、注重过程”;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 范管理”。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载体是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分为 国家级、校级共二级。

  第五条 项目由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进行研究性学 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和自主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项目一般为 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长春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和“长春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各学院要成 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副书记任副组 长,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 委负责人组成。“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科研水平高,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学和学 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组成。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 任。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是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 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批国家级和校级项目,并确定 经费资助额度;监督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专家委员会”负 责对国家、校级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并指导国家大学生创 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宣传、 发动、申报和评审;向学校推荐国家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候选项目;负责 检查和监督本学院大学生所承担的国家级和校级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检查、 监督、验收本学院大学生承担的院级项目,并向学校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向学校推荐优 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时间以教育部及学校通知为准。学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 据学校各个研究支撑平台具备的研究、实验条件,自由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选择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 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中的某一问题 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申报项目范围为:

   1. 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 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性研究的创新项目;
           3. 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 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
           5. 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为教
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 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 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 50%。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专家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鼓励项目组成员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 5人。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级、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由学校组织从院级申报项目中遴选。 

  第十六条 学校评审主要分书面评议和答辩环节,由专家委员会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 性、创新性、可行性、应用性及研究计划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国家级与校级项目。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将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汇总,报项目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 围内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由管理办公室报学校发文下达立项通知,并报教育部备案。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复议。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在发文后一周内与学校签定《长春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 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1-2年。

  第二十条 该项目是以学生为主的创新实践活动,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 下,完成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验、组建实验设备、实施实验、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 总结报告等工作,以培养学生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及能力为主要目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所有示范性实验中 心、各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 理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 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并根据学生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 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 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4. 终止项目运行(无法克服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 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级项目总经费按不小于教育部下拨经费总额的 1配套, 校级项目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2000 元(数学、人文、经济、管理类每项不超过 1000元)。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由财务处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 目专门帐户,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但需经指导教 师的审核批准,教务处监督经费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 拨另外 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按合同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该经费主要用于 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专利申请费 等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项目 结束后进行项目经费决算,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长春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性 实验项目结题报告书》外,还应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材料(调查问卷、实验记 录及数据等);形成实验成果的,应将完成的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等一并提交到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作小组应组织 3-5 位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对项目进行验收、答辩 和审核。结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学院填写评语后,连同项目相关材料一起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专家委员 会”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听取结题答辩。并在《长春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 性实验项目结题报告书》中填写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 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将定期编印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成果集,并通过素质教育网 站、论文报告会等形式搭建项目交流平台,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第三十五条 “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长春理工大 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六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 请版面费。

  第三十七条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 申请费。

  第三十八条 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三十九条 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达到免试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 的,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可适当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个人实际提出申请,经审批,可优先选学与项 目有关的部分课程。

  第四十一条 项目指导教师依据指导的项目数计算工作量,每年每指导一个项目相当 于指导三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量(50 学时)。

  第四十二条 鼓励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指导教师作为第二作者在评职和 考核时可视为并列第一作者。

  第四十三条 教师所指导的项目参加高水平的科技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 励的,学校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奖励指导教师 5000 /项,获得国家级二等奖 的奖励指导教师 3000 /项,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的奖励指导教师 2000 /项。

  第九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 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辐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 推广应用。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 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 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 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 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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